国民政府时期监察监督与其他监督权限划分之特点

2022/1/6 20:53:38   字体:

   肖高华撰文《冲突与协调:国民政府时期监察监督与其他监督权限衔接疏论》指出,国民政府时期并非只有监察院及其监察使署行使监督职权,而是专任监察监督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立法监督、政党监督等种种兼任监督并存的。在监察制度体系构建中,监察监督与其他监督之权限划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其一,监察权限冲突及其衔接呈现在不同层面的关系错综复杂。监察权限冲突及其衔接包括治权内部、治权与政权、政府与政党、中央与地方等不同层面的监察权衔接。其二,监察监督与其他监督之间冲突与衔接并存。在监察制度体系构建中,为了协调各监督机关,逐渐形成了以监察监督为主、其他监督为辅的局面。专门性的监察监督与其他机构的兼任监督并行。监察监督与其他监督之间,既有冲突的一面又有彼此衔接、合作的一面。其三,中枢层面监察分权而地方层面监察集权。在监察权限冲突与衔接中,从中枢层面上来看,监察院与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等之监察权限呈现出监察分权的特点。从地方监督层面来看,则呈现出监察中央集权的特点,虽然地方议会也有某些监督权,但与中央对地方的监督相较是极为有限的。其四,监察监督取实、国民大会监督取虚。根据“权能分治”原则,监察院监督原本应向国民大会负责,然而,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大会监督并没有发挥多少实质性作用。 

 摘自《江汉论坛》202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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