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走出去”和“引进来”两种方式完善我国“双碳”涉外法律体系

2024/4/4 16:24:37   字体:

   杨解君撰文《“双碳”目标的涉外立法回应——基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协同视角》指出,“双碳”(碳达峰碳中和)作为被全球关注的重大议题之一,在具体事务上具有强烈的涉外属性,涉外法治与“双碳”亦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涉外法具有“外化”国内法与“内化”国际法的双重功能。“外化”国内法注重增强本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实现法律的域外管辖。“内化”国际法则是将国际规则转化为可适用于本国的国内规则,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之接轨。因此,从实现涉外法功能之角度出发,应分别以“走出去”和“引进来”两种方式完善我国“双碳”涉外法律体系。就“走出去”而言,在立法逻辑上应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双碳”问题制定专门法律(如制定碳中和目标实现法、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法等法律)作为“双碳”国内法的基石,再由国务院针对“双碳”不同领域出台行政法规(如在碳排放权交易领域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双碳”国家战略的实施和立法完善提供规范依据,以改变目前立法位阶和效力过低的状况。在此基础上,基于“双碳”事务的对外属性,还应在“双碳”国内立法中融入涉外性条款。就“引进来”而言,为加强气候治理的国际合作,实现我国涉外法与国际法的对接与协同,应对气候国际法规范进行适当“内化”,将中国参与气候治理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或承认的气候治理国际法原则、规则引入国内法,在国家治理与对外合作交流层面实现“双碳”涉外法治的优化。

 

摘自《求索》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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