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之间还存在准抽象危险犯

2024/3/1 17:14:04   字体:

  陈洪兵撰文《检视中国刑法视域下的危险犯》指出,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一般被刑法理论二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需要在司法上结合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而抽象危险犯只需依照一般生活经验判断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性即可。但是,传统的危险犯二分法不仅无法准确指导相关罪名的解释与适用,反而还进一步造成越来越多的问题和争议,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其实,在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之间还存在另一种中间形态,即准抽象危险犯,成立这类犯罪只需在个案中结合行为属性及对象性质判断其是否具有某种危险性即可。《刑法》分则中有关“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与“危及飞行安全”的表述不是具体危险犯的标志。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不是具体危险犯,而是准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的六个“足以”型犯罪不是具体危险犯,而是准抽象危险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危化品运输型危险驾驶罪与妨害安全驾驶罪,不是具体危险犯,而是准抽象危险犯。污染环境罪既非实害犯,也不是抽象危险犯,而是准抽象危险犯。 


 摘自《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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