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主性对法律方法论构造具有积极意义

2021/8/7 12:04:45   字体:

   陈金钊撰文《法律自主性及其方法论功能》指出,法律自主性是探究法理的经典问题。然而在西方法学的近百年研究中,这个概念遭遇反基础法学的批判、消解,遂在话语系统中失去了作为法治思维理念的功能。由于中国对法治成立和实现的基础命题缺乏系统研究,这导致了法律自主性被淹没在诸多的关系思辨中。法律自主性是法学家拟制的概念,是指在思维决断过程中,人或拟制主体与法律、语境等因素相互竞争时所需秉持的法治意识形态。其核心要义是倡导法律决断的自主性。法律自主性对法律方法论构造具有积极意义,研究法律运用的方法论,虽然有多种目标追求,诸如探究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规律;实现一般法律向具体判决的转换;帮助人们正确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协助司法、执法者等实现公平正义;协调法律与社会、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间的关系等。然而,法律方法作为法理学的组成部分,不仅应研究具体的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还应该研究构成法律方法体系建构的理念。法律自主性是要设置法治思维的灵魂,是法治意识形态的顶层设计。重视法律自主决断论的法律自主性可充当这一理念。法律方法所探究的法律、法治和法理之思维规则,是为了帮助依法办事或法律自主性的设计。而之所以要追求法律自主性,是为了促成法治的实现。 

 摘自《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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