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一般行政处分”概念有利于走出行政行为两分法的困境

2021/3/23 18:28:01   字体:

   胡建淼、胡茂杰撰文《行政行为两分法的困境和出路——“一般行政处分”概念的引入和重构》指出,世界各国的行政法学体系,尤其是大陆法系,都以行政行为为其理论基石。并且,行政行为都被划分为对应的两大类别,如美国的行政裁决与制定规则,德国的行政处分与法规命令。在中国,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所确立的“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到2014年该法修正后理论界倾向性使用的“行政规定与行政决定”,都未能跳出两分法的窠臼。随着理论的深入和实践的深化,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其实在这两类行为之间存在着中间行为。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行政法学通过设置“一般行政处分”概念走出了困境。我国试图通过以“利害关系”代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相对人”扩大至“相关人”等方法解决矛盾,但这条路并不畅通,就我国行政规定与行政决定两分法的划分标准及中间行为的应对方法来说,德国的“一般行政处分”进路适合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我国引入一般行政处分概念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引进一般行政处分概念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行为理论体系。其次,一般行政处分概念的引入有利于维护公民权利。最后,一般行政处分概念的引入有利于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法律关系。综上,从促进我国行政行为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理论与实务贯通且兼顾扩大相对人权利救济的目的出发,我们应当引入(或者说是补充)德国的一般行政处分概念装置。

摘自《浙江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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