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吴业苗(1966—),南京师范大学乡村文化振兴研究中心、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公共服务、城乡融合发展与一体化治理、城乡社区治理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美好生活视域下乡村民生新需求与公共服务提升研究”(项目号:19BSH157)阶段性成果。
〔摘 要〕村级治理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乡村实现“治理有效”目标需要高质量的村级治理。村民自治是村级治理的主要形式,在一定时期里村民运用它成功地做到了“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新时代乡村居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增长,国家基于改善乡村民生的“让利”越来越多,村级治理承受来自上层政府和基层民众的民生压力不断增大,治理的情境发生较大变化,尤其是治理负担愈发沉重。如此,出于改善乡村民生的逻辑,村级治理不仅需要减轻村两委负担,还需要确定党务、政务和村务的相应承办主体及其责任,促进村级治理由单一的村民自治转变为以村民自治为基础、多主体参与的多方共治。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19.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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