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孙美堂,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价值哲学、文化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十九大专题项目“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CLS2017ZDZX08)及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校级科研委托项目“马克思法哲学的方法论基础”(2017KY-01)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流行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解读范式,离开了马克思的历史视野、实践张力和整体思路,离开了马克思重要的思维方式——历史辩证法,没有把握马克思法哲学的真谛。理解马克思法哲学,需借助历史辩证法。对社会生活进行本质抽象并上升为总体性,从社会存在特别是社会的物质关系中寻找法的根源,把法视为全部社会有机体中的一环;用历史发展的观念看待社会形态与法,承认法的具体形态随着生产发展状况的提高而不断被否定和超越,随着人们间的关系从依附状态向独立自由个性的发展,法必然日益彰显其自由价值;历史实践、社会改造,尤其是生产发展,是法发展演进的根本途径。既然如此,马克思法哲学的应有之义,不是强调和固守法的阶级性,不是强调和固守国家的专政功能,而是促进人的自由解放。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19.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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