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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的国家担保制度研究(205)

《学术界》杂志(月刊)(ISSN:1002-1698 CN:34-1004/C) 期数:2016年第12期 栏目:学界观察   字体:
本文作者:王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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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国家担保制度,许可证制度

王岚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上海200241


【摘 要】深海海底所蕴藏的巨大的资源成为人类下一步所勘探和开发的对象,为了规范人类在“区域”的活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确立了多项法律制度,国家担保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和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先驱国家,于2016年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虽然该法没有明确规定国家担保制度,但是我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若从事深海活动,必须要获得我国的担保,并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国家担保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通过管理局审核,再同其签订深海海底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合同。具体制度的设计应与环境保护制度、许可制度相结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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