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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群主义到个体主义:刑法法益类型的确立方法

《学术界》杂志(月刊)(ISSN:1002-1698 CN:34-1004/C) 期数:2022年第8期 栏目:学者专论   字体:
本篇全文:PDF格式 860.16KB
本文作者:熊波
责任编辑:邹秋淑
关键词:社群主义;个人主义;个体主义;集体法益;个体法益

作者简介:熊波,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天青年学者(A类)。 

〔*〕本文系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与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与治理现代化”研究基地决策咨询课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晨光计划”与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刑法中集体法益和个人法益的博弈,本质来源于社群主义和个人主义基本方法的分歧。在社群主义指导的实质二元主义法益论和形式二元主义集体法益论的主流学说影响下,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始终无法较好地化解,与人身财产权利无关的社会秩序或者纯粹行政主体利益侵入刑法法益的问题。这严重混淆了刑法和行政法的保护界限,导致入罪扩张化风险。纵使是个人主义指引确立的刑法法益观,也无法解答个人自我中心化法益保护、有限度和并存性自由的抽象自我概念,所导致的个人自由和他人自由平衡以及个人自由与国家和社会运行机制的关系等问题。其实,个体主义不同于个人主义,通过个体主义的基本方法指引,刑法可构建一套以保障个体在社会、国家等社群体中的内外在自由利益,以及个人自由和他人或多数个人自由的协调平衡利益为主要内容的个体主义法益观,以满足个体自由周全保障的需求。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2.0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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