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

2022/3/4 15:28:40   字体:

  杜承铭撰文《数字社会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宪法权利属性、边界与国家义务》指出,大数据时代与数据社会的来临以及数字化生存方式使个人信息的数据权利受到空前的关注与重视,号称史上最严格的数据保护条例——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于2018年5月生效,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亦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被遗忘权的重心在“遗忘”,大数据时代通过“删除”来实现;被遗忘权主要指向的是国家公权力,关注的重心是公民在面对国家公权力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处理、应用时被遗忘权如何实现?被遗忘权本质上反映的是独立的个体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自我支配和自我控制的权利,这种权利体现了对主体性价值的尊重,形成了信息主体对信息控制者发布的信息进行撤回、删除、控制、支配的积极权能与防止信息再次被第三人利用传播的免受侵害的消极权能。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行使不仅仅有面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度问题,也有与其他基本权利行使产生竞合关系的问题,还有特殊权利主体(如公众人物、公权力主体)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克减问题,从而形成其权利行使的边界。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有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的义务。

摘自《广东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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