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上作出了重要发展

2021/8/7 12:06:05   字体:

  薛军撰文《〈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指出,作为内嵌于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立法活动,《民法典》编纂因其独特的历史与现实语境,呈现出多维度的价值。一方面,《民法典》编纂具有法源重整价值。另一方面,《民法典》编纂具有制度革新价值。在这两个维度之外,《民法典》编纂还具有第三个维度上的价值——价值统合“功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能够同时体现《民法典》上述三个维度价值的典型制度。就《民法典》第996条而言,在违约责任的框架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民法典》引入的制度创新,是对先前中国法上的违约责任制度框架的重要发展。而《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则是吸收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则的合理内容,对中国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妥当的、合乎制度初衷的扩展性适用。此外,《民法典》第187条的规定则隐含了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行规则所具有的价值统合以及潜在的制度替代功能,鲜明地体现了《民法典》编纂所具有的第三个价值维度。研究表明,《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具有系统性的影响,不仅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场景,消除了不合理的限制,而且进行了有益的扩展适用。  

摘自《厦门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 2024 《学术界》杂志社 保留所有版权   皖ICP备2020016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