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协商民主机制法治化应遵循进化理性和建构理性并进的逻辑

2021/4/27 11:31:52   字体:

   何永红撰文《论基层协商民主机制的法治化》指出,基层协商民主机制作为一种机理性制度,在本质上与法的理性是一致的。但现行规范中的制度规定表现出较强的工具价值倾向,很大程度上偏离了法的价值要求。要走出当下困境,必须以法治目标引领、以法的形式重构基层协商民主机制,让法治既保障协商参与者的权利,又限制公权力在协商民主中的任性,从而为协商民主提供运行秩序。基层协商民主机制离法治化目标还有较大距离,应回应实践中的法律需求,将其需要的具体程序、方法和技术法律化。从法治化路径来讲,应当遵循进化理性和建构理性并进的逻辑,即一方面按照进化理性的逻辑激活现行体制内的法治资源,或将行之有效的制度要素上升为法律,用法律的权威保障它的实施;另一方面按建构理性的逻辑对协商规范进行理性建构,为协商民主提供规范依据。为实现基层协商民主机制的法治化目标,首先,要以法治形式明确协商权力:1.议题动议机制的法定化,2.协商代表机制的法治构建。其次,要以法定方式设立程序规则:1.构建具体、配套的程序机制,2.设计科学、合理的议事规则。再次,要规定专业性的工作机构:1.特定事项的专门协商机构,2.一般事项的常设工作机构。最后,要以法律责任遏制公权恣意:1.建立监督评估的法治体系,2.设定刚性问责的规范内容。 

 摘自《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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