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理论

2020/7/18 17:46:33   字体:

  刘迎霜撰文《恶意诉讼规制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为中心》指出,基于恶意诉讼本质特征和司法实务现状,我们应该构建我国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理论,将恶意诉讼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进行立法规定,给所有类型的恶意诉讼(而不是仅仅限于《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中的几种)提供民事法律救济。恶意诉讼中的过错应限制为“故意”,并且是一种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对将要发生的侵害结果有清醒明确的认识,不存在认识能力不足和误解。而在意志因素上希望结果发生并积极追求。就认识因素而言,恶意诉讼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就意志因素而言,行为人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损害他人利益。恶意诉讼损害一般包括侵害财产、侵害知识产权、名誉和声誉上的损害和被侵权人精神痛苦、被侵权人因参与恶意诉讼而支出的相关律师费、诉讼费、以及被侵权人预期利益损害。立法上应该原则上允许对恶意诉讼期待利益损害进行赔偿。鉴于恶意诉讼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损害司法权威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在立法上也规定恶意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更好地发挥侵权行为法的惩罚和威慑功能。 

 摘自《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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