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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视野下的1954年制宪

《学术界》杂志(月刊)(ISSN:1002-1698 CN:34-1004/C) 期数:2016年第11期 栏目:学界观察   字体:
本文作者:张扩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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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均是协商民主制宪的典范。两次民主协商制宪均有制宪代表的民主性、协商过程的充分性、协商方式的小型化等特性。临时约法制定所具有的在规则下制宪、协商的民主化是五四宪法所不具备的,而人民广泛参与到制宪过程中也是临时约法以精英协商—人民缺位模式制定所匮乏的。形成这种不同的原因是临时约法制宪中的协商民主更大程度是西方式的,五四宪法则是群众路线指导下的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产物。1912年的模式为民国时代制宪的主要模式,1954年制宪所产生的精英协商—人民参与的新模式则为后来历次修宪所继承。通过两种协商民主制宪模式的对比,可以看出人民在我国制宪中影响的扩大。

〔关键词〕协商民主;临时约法;五四宪法;制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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