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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责任之内涵探究

《学术界》杂志(月刊)(ISSN:1002-1698 CN:34-1004/C) 期数:2018年第12期 栏目:学者专论   字体:
本篇全文:PDF格式 533.81KB
本文作者:宁清同
责任编辑:刘鎏
关键词:生态修复;生态修复责任;生态修复义务;恢复原状

作者简介:宁清同(1963—),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法学、生态法学。


〔*〕本文系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责任生态化语境下生态修复责任研究”(17BFX12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要〕生态修复是指人们借助人工力量对受损或退化的生态系统进行修理、整治,以使其结构和生态服务功能等回复到较好状态,不同于生态恢复、环境修复等,生态修复责任是指生态主体因实施污染、破坏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而依法承受的,对受损或退化生态系统实施修复的强制性、不利性法律后果;生态修复责任不同于生态修复义务或职责,在救济之权利、修复对象的可支配性和可替代性、修复程度等方面与恢复原状存在明显差异,将恢复原状作为生态损害责任不符合生态规律;生态修复责任不是生态损害赔偿的内容,而是生态损害的主要责任方式,生态损害赔偿是生态修复的替代和补充方式。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18.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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