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出版年份查看杂志:

人工智能传播规制基础:伦理依据与伦理主体的确立

《学术界》杂志(月刊)(ISSN:1002-1698 CN:34-1004/C) 期数:2018年第12期 栏目:学科前沿   字体:
本篇全文:PDF格式 753.72KB
本文作者:许根宏
责任编辑:刘姝媛
关键词:人工智能传播;规制基础;伦理依据;伦理主体

作者简介:许根宏(1972—),法学博士、博士后,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特聘教授,安徽日报高级记者,研究方向:人工智能传播、网络信息法治、传媒法与战略管理。


〔*〕本文系201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工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8BXW116)阶段性成果;文章部分观点在首届中国媒介法规与伦理学术年会(2018年9月,武汉)、第二届“东方传播法”青年学者论坛(2018年9月,上海)上进行了宣讲。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催生人工智能传播。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阶段及人工智能传播治理能力等因素的制约,人工智能传播引发的传播秩序失范问题,正加速解构和重构社会。规制人工智能传播,实现人工智能传播规范化或法治化,基础是人工智能传播伦理依据、伦理主体的确立。人工智能传播伦理依据主要由人工智能传播伦理立场来源、人工智能传播伦理价值生成和人工智能传播现实诉求来决定的。人工智能传播伦理主体主要由基础设施提供者、信息提供者、信息处理者和系统协调者四个主要“类主体”组成。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18.12.008


PDF软件下载:①福昕PDF阅读器V9.2.1.37538专业版(71.5MB)   ②福昕PDF编辑器V10.0.230.36254(92.8MB)
© 2024 《学术界》杂志社 保留所有版权   皖ICP备2020016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