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余为青(1970—),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法理学的教学与研究.董茜(1972—),合肥工业大学离退休工作部,馆员,硕士.
〔∗〕本文系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作证制度立法和实施问题研究” (AHSK11 -12D228)阶段性成果.
〔摘 要〕证人是刑事案件发现事实真相的关键所在,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证据种类,其对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作用,正是基于证人证言有如此重大作用,导致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证人的人身安全也面临着巨大威胁. 所以,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有关单位积极履行保护职责,消弭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当前,虽然在法律文本中对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法条的规定仍显粗陋和过于原则化,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因此应在综合我国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国外有益经验,进而推动我国相关制度的建构,争取为证人出庭作证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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