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陈灵海,法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大学讲座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执行会长。
〔摘要〕中国古代士大夫极重取名。宋代士大夫人名中,出现了不少獬豸崇拜型、皋陶崇拜型等“尚法之名”,可以视为宋代法律观念转型的外化表征。这一表征反映,汉唐时期较为负面消极的法律、律学和法律职业,在宋代观念领域中转向了正面积极。转型的主要推力可以追溯到宋太宗对法律的重视,尤其是“明法科”的复兴和“试刑法”的繁荣,其优奖政策对士大夫产生了双重激劝。然而观念与现实具有时代交错性,神宗时对法律的重视达到峰值,其后却未一以贯之,法律、律学和法律职业的正面性又转趋弱化。作为这种时代交错性的结果,拥有“尚法之名”的士大夫并未真正转向“尚法之行”。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5.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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