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何邦武,法学博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数字法学。
〔*〕本文系2024年度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电信网络犯罪司法证明模式研究”[HNSK(ZC)24-21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网络犯罪司法证明模式的提出,虽然有反映网络刑事司法证明方法上的便捷,但因受制于主流传统司法证明模式及其理论模糊乃至错误的“前见”,以及对网络犯罪司法证明中算法和数据运用的非理性崇尚,创设者事实上已陷入自己编织的语言陷阱。质言之,如果从刑事司法证明的叙事模式视角审视,网络犯罪司法证明在证明中的异质元素并不足以消解传统司法证明模式的基础性结构,应然意义上司法证明的叙事模式仍然能够涵摄网络犯罪的司法证明。因此,所谓网络犯罪司法证明模式概念的创设实属一种知识冗余,理当为奥卡姆剃刀剃除。置身于近代以降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历史视野,可以肯定“网络犯罪司法证明模式”概念的提出在法学话语创新中的学术自觉与自信。然而,学术话语的创新必须遵循知识生产的内在逻辑,具有必要性、合逻辑性以及真正的合目的性,应当坚守在创新中不离既有话语系统的正途,确使其无违于既有的知识体系。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4.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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