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华倩,法学博士、博士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本文系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立法问题研究”(SK2021ZD0002)和安徽财经大学重大研究项目“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边界问题研究”(ACKYA230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私人执法下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区别于公共执法下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体现在私人执法需要考量域外管辖和域外适用的逻辑关系以保护个人权利。目前对私人执法下域外管辖和域外适用逻辑关系的厘定存在一定分歧,可以“必要条件假言推理”方法释明域外管辖和域外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域外管辖和域外适用两者之间并非“前提—结果”的“一对一关系”,域外管辖仅是域外适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故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需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确立“效果管辖原则”,对“效果管辖原则”作出符合属地管辖的扩大解释;明确域外适用“效果原则”中的“影响”为“实质影响”“直接影响”,其应受到最密切联系地“强制性规则”的约束;明确域外垄断行为诉讼主体及其权利,将诉讼主体区分为存在“直接交易关系”和“间接交易关系”的诉讼主体,厘清适格原告和适格被告,阐明原告享有的合同无效损失赔偿请求权以及被告享有的“公共行为抗辩权”“转嫁抗辩权”。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4.07.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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