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孙海波,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研究。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程序保障机制研究”(20AFX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与常规的从法规范出发的推理思维不同,后果论则反其道以后果评价作为逻辑论证前提。这种思维方式着眼于预测和评价后果,较为贴近常人的直觉判断,故而在实践中较受欢迎,以至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以及裁判说理等法律适用活动的多个环节中,并取得了不同于单纯形式逻辑推演的良好收效。然而,后果论思维自身面临后果不确定、评价标准缺位、不具有独立性和终局性等问题,对其在实践中的误用和滥用现象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为此,裁判者需要秉持一种谦抑适用的态度,在迫不得已时才能启用该“最后手段”,严格限定后果的种类及范围,坚持教义规则和法体系内论断优先的原则,当试图借助后果考量逾越法体系或向法外逃逸时,则须承担起更加严格的论证负担。后果考量作为一种有益的法律补充方式,必须在既有的法律框架秩序内运作。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3.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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