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朱凌珂,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事审判逻辑的再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8BFX06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旨归的私权类型的诉讼,完全区别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顺位方面,以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制度优先选择,在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同时行使原告诉权时,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而且其诉讼请求范围互为补充。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优化社会治理的必要措施,应从诉权的权源方面,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19.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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