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张扩振,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江西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协商程序在设区的市立法中的功能研究”(17FX05)的阶段性成果,获江西师范大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项目资助。
〔摘 要〕主流观点认为,以行政诉讼所涉及权利的重要性为基础,根据对公民权益影响的大小和行政行为的性质,可以依次采用优势证明标准、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作为行政诉讼证据的多元证明标准。这种观点既不符合行政诉讼裁判的现实状况,也难以经受认知理论的科学拷问。我国行政诉讼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在实现保障公民权利和约束行政权力的行政诉讼目的方面仍然面临困境。基于公民的认知心理构建单一严格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有利于尽早接近这一目的。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19.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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