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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的定位不能僭越法律

《学术界》杂志(月刊)(ISSN:1002-1698 CN:34-1004/C) 期数:2015年第1期 栏目:学术批评   字体:
本篇全文:PDF格式 444.76KB
本文作者:申海平
责任编辑:禾平
关键词:权力清单,法律性质,信息公开,依法行政

作者简介:申海平(1972—),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学和比较法学。


〔∗〕本文系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项目“关于上海率先探索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问题研究”(编号:2014 -001 -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当前权力清单制度的构建中,出现了“各部门不得在公布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和“清单之外无权力”等规定和认识,此类规定和认识使权力清单的定位僭越了法律,这不仅有违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会直接导致迟延法律生效等问题,权力清单是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9 条和第 10 条规定的一种具体形式,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基本功能是实现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是实现透明行政的重要举措,并不能划定权力的界限。权力清单应当明示其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为准,权力清单公开的责任主体应为相应的权力行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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