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张伟(198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与法律文化.
〔∗〕本文系 20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少数民族乡约的文化创新研究”(课题编号 12BMZ039)阶 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自工业革命以来ꎬ已经吹响号角的性别革命,令合伙型财产契约取代公益关系势成必然,然而«婚姻法解释(三)»以房产契约化,保护三代家庭、老人及男性权利,弱化核心家庭及女性权利,彻底撕裂女性对家庭温情的合理期待,因此,婚姻关系契约应当是兼顾性别利益的财产契约,性别利益是鉴于女性在婚姻关系契约中的特别负担,给予女性的补偿及保留的利益,传统社会中的性别利益依靠伦理情谊化组织维系,包括婚价、婚书、婚产等婚约形式, 现代法治社会应当以:(1)有限私产制,即家庭成员各自保有经济上之独立,同时也对家庭公产尽到各自之责任,不动产各自所有,动产及其所得共有.(2)当事人可在法定婚产制之外订立婚约,婚姻登记机关必须询问当事人是否订立婚约.(3)婚约可以在登记之日选择,也可以在婚后变更.
《学术界》杂志社地址:
安徽合肥南二环与马鞍山路交口加侨广场C座12楼1205-1211
电话:0551-63422973 63418274
传真:0551-63418274
邮编:230022
综合: xsjzzs@163.com 哲学: xsj_zhx@163.com
政治学:xsj_zzx@163.com 法学: xsj_fx@163.com
经济学: xsj_jjx@163.com 社会学: xsj_shx@163.com
文学: xsj_wx@163.com 历史学: xsj_lsx@163.com
本刊不以任何形式收取版面费,全国社科工作办举报电话:010-63098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