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刘哲(1986—),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013 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与国 际环境法.王灿发(1958—),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环境法与国际环 境法.
〔∗〕本文受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项目(1214001)、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创新项目(2014BSXC15)资助.
〔摘 要〕“减缓”与“适应”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两项基本策略,但相关实践和理论研究多集中于“减缓”,适应气候变化制度的构建并未得到其应有的重视, 气候变化的广泛性、复杂性导致了应对气候变化效果产生的滞后性.因此,适应气候变化是缓解当前气候不利影响的重要措施, 适应气候变化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适应性制度体系的构建应具有宏观性和系统性,其内容应当包括适应气候变化规划制度,气候变化影响评价制度,气候变化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以及适应气候变化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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