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个结合”中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020/7/18 17:48:55   字体:

  周平撰文《“两个结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圭臬》指出,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统一和自治的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而提出的。这样的经验总结紧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关系,揭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准则,彰显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伦理。从这个意义上说,“两个结合”也凸显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设置的本质要求。在制度环境、制度使命已经发生变化的当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实践中也必须不断发展。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根据环境条件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调整。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形式会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调整。再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必须适应少数民族权利意识提高后的新要求。面对新形势和新情况,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但民族区域自治的任何创新都不能影响和冲击到国家领土主权的统一和制度的统一,也不能有损和冲击到国家的政权和行政架构。在具体的民族自治地方,既不能用区域的治理与发展、区域内各民族的平等来否定在区域范围内实行自治的民族的权益,干扰自治权的行使,也不能将自治民族的利益置于区域发展和其他民族的利益之上、只重视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权益而忽略其他民族的权益。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创新与发展中,只有坚持“两个结合”,才能使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始终走在正确的轨道上。 

摘自《社会科学研究》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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